淄川经济开发区中学




中小学校体罚学生现象及禁策
jiaxifeng 发表于 2005-10-27 12:56:41

中小学校体罚学生现象及禁策

刘杭玲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禁止以各种形式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实际情况令人堪忧,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在中小学可以说普遍存在,有些教师有恃无恐、屡禁不止,既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又败坏了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应引起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长的高度重视。

(一)学校(教师)体罚学生呈现的特点

1、体罚面广。据新江省瑞安市调查表现:初中1-3年级学生受过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平均为44.6%,小学3-5年级学生受罚的平均占39.9%,可以说,绝大多数学生受过罚。

2、体罚形式多。教师体罚学生的形式有近20种,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是直接伤害学生身体,如打耳光、扯耳朵、教鞭抽等;二是侮辱学生人格,如讽刺、嘲笑、谩骂、威胁等;三是变相体罚,如罚作业、罚劳动、放学不准回家等。

3、随意性大,性质恶劣。有些教师对有过错的学生动辄粗野,完全凭借当时情境和心态行事,随意体罚学生。有些体罚的性质相当恶劣,有的对学生罚晒,造成学生休克,经抢救方脱险;有的用教鞭打学生的头,致使当场晕厥,等等,在学生和家长中造成极坏影响。

4、体罚的对象以学业不良、违反纪律的学生居多,男生比女生多。

5、体罚者以青年教师为多。他们缺乏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方法简单,工作压力大,情绪急躁,便发泄在学生身上。

从上述体罚的特点和现象看,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教师的封建残余教育思想严重;二是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三是有些教师缺乏良好师德;四是“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五是教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体罚带来的危害性是极大的,主要表现在:(1)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2)影响了学生个体的社会化发展;(3)破坏了正常的师生关系;(4)损坏了教师与学校的形象;(5)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出现鸿沟。

(二)禁止体罚学生的对策

1、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启迪教师的民主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师学习国家颁布的各种教育法规,尤其是有关严禁体罚学生的法律条款,以增加教师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自觉约束自己行为,形成依法施教的良好风气。同时,要清除教师思想中的封建残余及旧的教育传统偏见,加强民主思想教育,增强民主意识,大力提倡师生民主、平等新型关系,杜绝教师违法行为发生。

2、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水平。

学校领导首先应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境界和敬业精神,使真正爱事业、爱学生、为人师表。其次要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管理能力,在教育方法上坚持正面教育,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育艺术。再次是领导要帮助教师,尤其青年教师具备自制能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理智。

3、建立严格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建立起完整配套、切实可行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地监督机制,以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机构,以便有效地监督教育法律的执行情况,并要有经常检查的、严格的工作制度,以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4、更新教育观念,端正办学思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真正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同时教育广大教师要更新观念,端正教育思想,注意纠正管理行为中一些不当做法,养成正确教育行为,从根本上遏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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