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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
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
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
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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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你好 发表于 2008-3-4 9: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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