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青少年犯罪心理探究
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 殷蕾
内容摘要: 随着青少年自我意识的发展,职业院校学生在人际交往、求职择业以及成长、学习和生活等方面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当得不到及时的引导时,他们往往会以自己不成熟的心理和行为试图解决问题,解决不当便会导致违法犯罪。本文拟从个性、认识、行为三个方面探究职业院校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从而提出预防犯罪的方法。
关键字:心理困扰 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犯罪 个性特征 认识特征 行为特征 心理预防
一、职业院校学生分析:
据统计,到2004年底,全国高等院校总数为2 236所,其中高职院校1 047所;同年全国本科在校生人数为 210万人,而高职在校生人数已达到273万人[①]。随着学习生活由普通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发展方向由升学为主向就业为主转变,以及直接面对社会和职业的选择,他们在自我意识、人际交往、求职择业以及成长、学习和生活等方面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当得不到及时的引导时,他们往往会以自己不成熟的心理和行为试图解决问题,解决不当便会导致违法犯罪。一项对840名职校学生的调查表明,他们当中在小学到初中从未受到表扬的比例为79.16%;从未当过班干部的为14.41%;学习成绩居中下游的为86.6%;上职校是为混毕业的为25.05%,作业经常不完成或从来不完成为16.76%,课余时间看书学习者为12.97%,对学习缺乏自信者为1.89%,对今后生活毫无打算者为7.58%。[②]显然,职校学生面临的心理行为问题令人担忧。确实,职校学生虽没有普高学生面临的高考压力,但他们面临的社会压力要比普高学生大,所受的失败与挫折也比普高学生多,情绪两极性的表现也较为明显。他们既要承受社会轻视职校的压力和家长埋怨"不争气"的压力,又要克服自卑的心理障碍。在种种心理困扰的影响下,职业院校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职业教育已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高职在校生的生存状况和心理特点已经成为反映当代中国青年学生生存状况和心理特点的重要维度之一。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总体状况:
按心理学划分的年龄阶段,青少年时期是指少年期(11、12岁至14、15岁)、青年初期(14、15岁至17、18岁)和青年晚期(17、18岁至25岁),[③]这一界定于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恰好相符合。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行为人不满14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年龄阶段的行为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3)行为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属于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4)行为人已满18周岁的,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外,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职业院校的学生年龄多处于15至22岁之间,基本处于青年期;在刑事责任年龄上,处于相对减轻刑事责任或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在生理方面,正处于青春发育期,是生长发育的第二个高峰;在心理方面,开始向成年心理过渡,但是心理发育又不够成熟,思想极不稳定。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其中职业院校学生占63%。1999年至2003年间,青少年罪犯人数增长了4.7%,刑事案件作案率增幅1.4倍。
三、职业学校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职业院校青少年犯罪可以从个性特征、认识特征和行为特征三方面分析:
(一)个性特征:动机产生于需要,因此,分析其动机特征就可以看出其需要特征。推动青少年产生违法犯罪的需要往往有:膨胀的物质需要,不当的性欲求,“哥们义气”,嫉妒、逞强好胜,自我显示,好奇心,等等。动机上具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随即性很强,一般表现为报仇、好奇、盗窃,在作案过程中遇到情景的变化或者情绪激动往往导致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或恶性发展。
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和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许多研究者对犯罪人的性格特征进行了调查和统计分析,同时,还运用心理测量的方法来研究犯罪人的性格。我国对少年性格研究的成果表明,少年犯罪人的外倾型性格较为明显,其性格特征明显的反映出不成熟和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如下:(1)缺乏对崇高理想、目标的追求,显得精神空虚;(2)社会性低,社会责任感和规范约束力差;(3)分辨力差,难以认清是非善恶;(4)缺乏羞耻心、同情心、怜悯心等,对人冷淡,有敌意;(5)暴躁,挫折耐受性低,好攻击;(6)缺少独立性和自控力,易受外界情绪和他人的影响。[④]
(二)认识特征:职业院校的学生正处青春期,生理上的成长速度非常快,但是由于教育的滞后和学生个人的懈怠,学生心理水平的发展相对缓慢,导致他们对自己的认识落后于生理发展水平。
1、由于心理水平提高迟缓,因而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支配过剩精力的能力,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精神空虚的少年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进行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等。
2、青少年心理发展,特别是认识能力的发展不成熟,思维易片面、偏激、分不清是非,往往难以找到正确的宣泄方式,造成冲动或感情用事。尤其是职业院校的学生,在群体中接受外界信号的途径比较广,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极易上当受骗,走上邪路。
3、少年性机能渐渐发育成熟,他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向成熟过渡,并产生了朦胧的性意识,但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落后于性机能的发育成熟,在不良刺激的影响下,可能导致违法犯罪。
4、青春期的青少年产生了强烈的自我意识与独立意识,希望能够摆脱对成人的依赖,并且开始对自己的心理进行审视,当他们发现现实的自己落后于理想,会试图改变自己去适应想象。但是由于它们社会阅历少,往往分不清是非,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友谊观、英雄观,缺乏真正独立活动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容易上当受骗。
(三)行为特征:职业院校的学生虽然外形上已经趋向成年人,但是由于腺体发育还未成熟,尤其是脑垂下腺还不成熟,因而兴奋性高,情绪波动大,心境不易持久。与此同时,青少年的意志品质尚未发展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因此,他们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激情与冲动,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
1、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
青少年还没有摆脱少年时期善于模仿的行为特征,很容易模仿他们接触到的语言和行为,或受他人暗示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青少年喜欢模仿一些新奇的、富有刺激的现象,例如电影、电视、小说和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暴力、色情的情节,极易成为青少年模仿的对象,从而发生模仿性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人常常从作案目标、手段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模仿。另一方面,青少年容易在他人的暗示下发生犯罪行为,这种暗示既可以是言语暗示,也可以是手势动作暗示或环境气氛暗示。成年人教唆青少年犯罪较易得逞,正是基于青少年易受暗示的特点,另外,在团伙犯罪中,相互暗示现象也经常存在。职业院校的学生由于孤独感比较强,往往以群体形式生活,在不良群体中,由于群体犯罪的环境气氛的影响,少年犯罪人的行为会互相感染,相互影响,以致加重犯罪的严重性。
2、情景性
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由具体的情景引起的。由于青少年的动机易为外界诱因引起,因此当外界存在适宜的犯罪环境和机遇时,容易促使青少年产生犯罪动机。情景性特征表明青少年初次犯罪多是偶发的。犯罪机遇的出现,诱发了他们的犯罪动机,这一过程比较短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缺乏详细、周密的预谋和计划。
3、戏谑性
据统计,高校学生“触网”率高达94.6%,网络已经成为青少年接触学校以外的世界,进行娱乐和学习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其中绝大部分的学生只是把电脑作为游戏机的替代品,过分沉迷于网络,甚至分不清现实生活和虚拟世界,把虚拟的行为带到现实生活中来。网络上各种富有新奇性和刺激性的游戏,对青少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可以成为他们的行为动机。有些青少年由于道德水平低下,精神生活贫乏,对正当的学习、工作、娱乐活动缺乏兴趣或不能持久参加,往往觉得精神空虚,生活无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追求刺激,他们会置道德与法律不顾,不计后果的去实施犯罪行为。
4、冲动性
职业学校中学生犯罪70%以上是由于冲动所致,在冲动性犯罪行为中,某种强烈的情绪体验起着动机作用。在冲动性犯罪行为产生的过程中青少年对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会造成什么后果等缺乏必要的考虑,侵犯行为多在意识水平低或未被意识的状态下发生,只感觉到愤怒、恐怖、嫉妒和怨恨情绪达到了极点,惟有立即向引起其情绪的客体直接发泄或转向无关当事人进行发泄才能使心理紧张有所减轻。这种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往往导致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侥幸性和反复性。青少年犯罪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尽管往往自恃高明,考虑周密,有时还迷信哥们儿义气、攻守同盟,但仍不免担惊受怕。这种矛盾心理的存在,使少年犯罪人既感到冒着风险,又希望能侥幸逃脱惩罚。一旦冒险侥幸得逞时,有了需要获得满足的体验,其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结构进一步强化,就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使错误方向上的意志力更为突出。
四、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前的心理矫正:青少年犯罪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心理状态:不平衡心理、逆反心理和空虚寂寞感。这些心理的产生主要与互相攀比、地位不同、教育方法不当、代沟问题、情感缺乏等相关。所以说,要纠正青少年犯罪前的心理,可以采取以鼓励为主的教育手段,为青少年创设温暖的心理环境,增强其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抑制自我空虚感。
这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关注,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品行的发展为代价。在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到他们的敏感、好奇、喜欢模仿和爱冒险的特点。把这些特点引导得当,使之发展成优点而非缺点。因此,预防和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共同创建一个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二)将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融合:学校和社会一方面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堂,为青少年提供解决心理烦恼和困惑的途径,培养青少年形成良好的人格、性格和品格,同时,还将法律知识贯穿其中,从细微处将普法教育体现出来。既有生动的人物楷模的形象,又有贴进青少年生活的他们所关心的内容,这样的教育形式会更容易让青春期的孩子接受。从根本防患于未然,努力将青少年培养成独立自主、积极进取、人格完整、热情开朗、身心健康的一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必定会更加全面、迅速地发展。从而降低在校生的犯罪率。但要遏制社会青少年的总体犯罪率下降,必须靠全社会来抵制糟粕文化,必须动员全体群众对法制教育、心理素质、家庭管理的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⑤]。 总之,心理健康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只有从“心”做起,防微杜渐,结合青少年的实际心理状况,开展普法教育,才能有效的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4285字)
[①] 千秋业教育顾问网http://www.qec.com.cn/2005/12-22/144257.shtml
[③] 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P22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④] 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P22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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