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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刑法(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 名词解释
  1、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 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4、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1.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2.组成 结构
  3.保护 犯罪地 4.1997 10 1
  三、1.A 2.BCD 3.A 4.ACD
  四、1.基本原则:罪行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取消类推制度的意义:一是实现犯罪法定化和刑 罚的法定化;二是罪行法定原则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三是重申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罪名规定已详备;五是法条具有可操作性。
  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采取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五、1.对刘×枝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因为其按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即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第六条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刘×枝虽然具有加拿大国籍,但其在我国境内实施违反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即变造护照的行为,按上述规定应予以处罚。并且其不具备刑法中特别管辖条件,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不构成犯罪。(1)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方家第一次相关行为,金、陈等人均是未婚青年,未发生性关系。虽然违反男女之间保持恋爱关系,不得与他人再有类似行为社会道德规范,但并不具备刑法中规定的社会危害性。(2)没有触犯刑法。刑法中有规定聚众淫乱罪的条款,但在本案中的相关当事人没有发生性行为,故其不构成犯罪。
  作业2:
  一、1.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某一类或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或直接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包括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3.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4.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二、1.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2.客观外在表现 3.完全、完全无、相对无、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4.应当负
  三、1.C 2.C 3.A 4.B
  四、1.见教材第62页第四自然段。
  2.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其特征是:一是客观性;二是相对性;三是时间序列性;四是条件性;五是复杂性;六是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七是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五、1.A、存在因果关系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于应阻止(或作为)而没有阻止(或作为)事物向危险方面发展,以至于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特殊性在于,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除此之外,用一般犯罪因果关系去解决。本案中,王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将不熟练游泳的未成年的13岁陈某带到深水之中,便负有一种特定义务,即要将陈某再带回安全地点岸边。但是正因王某某不作为,放任陈某在深水中游泳,结果导致陈的死亡。
  B、王某某行为构成犯罪
  原因:王某某负有特定义务,因其带陈某出去游泳,己将共带到深水中,其负有照顾陈某生命安全的义务。其不履行这种义务而是在主观上放任陈某自己在深水中游泳,系一种过失,客体上侵害陈某生命安全,客观上实施放任的行为。综上AB两方面,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2.李某行为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困难,积极而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危害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则不是持希望态度,而是持放任态度。本案中关键就在于其采取的心理是放任,而不是希望发生致死人的后果。其行为是往下推石头,能否砸到人没有必然的困果关系,但可能砸到人。虽然事前说过想“推石头,砸死几个。”但这并不是真希望砸死,主观态度上分析其存在吓唬人的因素。往下推石头,而“放任”有可能砸到人的后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听之任之,滿不在乎,无所谓。不发生危害结果也不懊悔。本案中李某主观态度即是如此。
  作业3:
  一、1.不法侵害实际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进而错误地实行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而给无辜者造成一定的损害。
  2.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3.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4.依据刑事法律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二、1.(此题无答案,可能出错题)。2.大自然自发力量、动物袭击、人的危害社会行为或人的生理或疾病原因 3.复杂共同犯罪 4.刑罚
  三、1.B 2.D 3.A 4.A
  四、1.见教材第145页。2.见教材第201页。
  五、1.赵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并构成伤害罪。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施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等人在赵认错人并已解释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赵在被打伤后,出于防卫目的而使用大号水果刀,将人刺成重伤,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如果赵不是用水果刀,而是用相应工具进行防卫并不超过必要限度,则不是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按我国刑法规定,赵应负刑事责任,系伤害罪。
  2.应属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是: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本案中李某盗取军用挎包行为只是为了窃取财物进行准备活动。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本案李某实施盗窃罪犯罪预备,即构成盗窃罪。窃取軍用挎包本身,因财务价值较小,不构成犯罪。同时因其军用挎包中有一手枪、子弹。藏在家中私藏,构成了私藏枪支弹药罪,李某实施窃取财物罪的同时。因不知包内何物而私藏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是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存在内在联系,本案中李某实施一个行为及窃取軍用挎包的行为与私藏枪支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4)牵连犯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本案中李某犯盗窃罪,同时又触犯了私藏枪支的刑法罪名。综上,李某的行为属牵连犯。
  作业四:
  一、1.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2.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3.限制加重原则亦即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个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二、1.犯罪人 限制 剥夺2.终身自由 参加劳动
  3.确定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4.战时 现实危险 犯罪
  三、1.A 2.AB 3.C 4.B
  四、1.见教材第233页
  2.见教材第290页。
  五、1.不构成累犯。请参照教材第245页说明理由。
  2.错误。李某犯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分别定罪。并按数罪并罚进行判决。应当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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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午夜看日出 发表于 2007-11-8 8:51:06
  Re:《刑法(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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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zhongguoxin发表评论于2007-11-11 10: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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