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需要律师
西山联校 窦长贵
古代哲人眼中的和谐是一个这样的大同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吏安其官,民乐其业”、“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皆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赋予了现代和谐社会的新的蕴涵。这个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们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美好社会形态,是一种治国理想,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探究其本质要求“和谐”即是整个社会关系中利益要均衡。在这个构建中,我们清晰看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无不与法律相关。十五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正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以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所以和谐社会实为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
“法是极端任意权利和极端限制权利的平衡”,司法阶段的平衡实为司法公正的过程,这一平衡过程只能靠法律人去争取去实现。鉴于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当矛盾无法解决时,民众才寄托于司法,以寻求公正。司法公正意味着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足见司法公正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
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静态的,执法、司法却是动态的,它要还靠人来实施,故法时刻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一支健康向上的、捍法维权的律师队伍,在当前司法领域内尚存的司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情形下,无疑起着扶助和特殊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律师是律政的先锋,拥有着作为法律共同体“一元化”的职业道德、价值准则、从业标准、知识结构。参与诉讼,以民间的立场,用法律专家的眼光审视案件,对素质低的法官,可对法官忽略或法学前沿问题予以揭示,起到指点迷津和弥补法官知识不足的效果;对伯仲之间的法官,可相互欣赏,成为知音产生共鸣。以法为琴,以公平正义为键,并肩合奏出美妙和谐的乐章。另一方面,律师针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可以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上提供有效的制约,防范了司法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的抗辩式庭审,注重当庭质证、法庭辩论、审判公开、自由心证公示等,更能充分发挥律师在创建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和谐社会需要律师,也就需要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限制、阻挠律师权利发挥的因素还有许多。众所周知,刑事诉讼中侦察阶段中律师不能完全介入,仅能提供法律咨询。侦察手段常常伴随着武力的使用,如能切实保证律师能提前在此阶段介入,就能更有效地遏制侦察权的滥用,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种种,不再枚举。可见,只有《刑法》、《律师法》等实体法及诉讼制度更科学、民主、公平,律师在司法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才能发挥到极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更需要法律共同体中这支拥有10余万之众的为公平与正义而奔走,为权利实现而斗争的律师群体,客观规律告诉我们,和谐社会需要律师,律师与和谐社会密不可分,分则和谐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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