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类型
对国外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类,首先要确定一个分类标准。本人主张以“中介”二字为题眼考虑问题,从中介机构与政府、社会、学校之间的关系上进行分类,也就是说同时考虑评估委托人、中介机构与被评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中介机构真正处在中介地位进行考察。这种“两主体一中介”的三元模式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S1——M——S2
公式中,M代表中介机构,S1、S2分别表示被中介机构连接的两个不同主体,S1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主体,S2则是接受中介机构评估的主体。
对这个结构模式作进一步考察后可以发现,S2是一个常量,主要是学校。对学校进行整体性、综合性的评估,可以称为学校评估,但也存在着一些单项评估,如实验室评估、重点学科评估等,尽管评估的对象只是一个单项,评估者所面对的接受评估的实体代表仍然是学校,于是也可以说,单项评估的对象也是学校。S1是一 个变量,它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有时也可以是学校。这样,根据S1的不同,中介机构就可能有三种情况:
(1)联系政府与学校的中介机构;
(2)联系社会与学校的中介机构;
(3)联系学校与学校的中介机构。
既然S2(学校)是一个常量,则它对中介机构的性质不构成影响;S1的情况却比较复杂,这种复杂体现在,评估委托人为了能在教育评估中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观念,或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刺激,他们会自己掏钱举办中介性的评估机构,尽管有的不是全费资助。这样就出现了“举办与经营相分离”的情况。一个中介机构的性质是与它的主办者和经营者及其它们的组合形式直接相关的,我们可以从经营者和不同的主办形式之间的组合这两个维度,把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一步划分为如下类型:官办民营、民办官助、民办民营、官办官营、民办官营,下面分别讨论之。
官办民营型 一般由政府牵头创办或提议建立,部分人员由政府聘任,甚至政府官员也有可能加入,但在人员的总比例上,政府以外的社会和高校人士占大多数。政府一般向中介机构提供维持费用和资助,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估。但中介机构并不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权力,也不是政府的附庸,而是一个在既定的法规或 政策框架下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实体,其评估活动有自己相对的自主权,一般不受到政府的干预。这是不少国家比较喜欢采用的一种类型,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会、丹麦的高等教育保障与评估中心、罗马尼亚的学术评估委员会、新西兰的资格认定局、香港的学术评审局都属于这种类型。
民办官助型 这种类型的中介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大学外”, 是由社会各界(含教育界)的专家、学者、名流所组成的,也可由社会团体举办,他们是非官方的、自治的,人员由自己决定,经费由自己筹措。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机构都得到政府的承认。政府可能给予经费资助,也可能认可其评估结果,但不是完全性质的官办机构。日本的大学鉴定委员会、智利的高等教育委员是这 种类型的代表。
民办民营型 这种中介机构往往是教育系统内部自我创办的,组成人员几乎都来自高校,这种机构在财政和职能运作上完全独立,一般以维护高等学校的整体利益,保证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宗旨,履行校际间、政府和高校间的协调职能。这些机构的成员资格是单位,而不是个人,因此,它所关注的是机构间包括机构与政府间的部门利益协 调。美国的COPA、英国的AAU和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荷兰的大学联合委员会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联合会、南非的教育质量促进会,选择的就是这种类型。
官办官营型 这种机构是由官方主办的,无论是从倡议成立,还是从机构的人员组成、经费提供或评估项目来源,都是官方一手操办。整个中介机构的工作和运行也是官方充当主角。这是一种纯官方的机构,本不属于我们研究的范畴。但是,在分权制国家里,所谓官方可以指“三权”中 的任何一方,有时三权是互相抑制的,而且矛盾非常突出,如美国总统克林顿的绯闻所引起的弹劾与反弹劾的斗争就反映了政府与国会之间尖锐的矛盾。教育评估一般是对政府系统内教育方面的评估,这种评估可以是政府自己,也可以是政府圈外的机构,根据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样一个标准来衡量,教育系统圈外的 机构来评估教育系统内的学校,具有独立于政府的性质,它的评估不受到政府的干扰,故亦可视为一种中介机构。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是一个典型的官办官营的中介机构。其中介性表现在他的地位与合法权力是由议会法案赋予的,不受教育制约,直接向共和国总统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