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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法历史对教学案例开发的启示
 

启示之一:必须将教学案例的开发当作案例法实施和成功的首要前提

20世纪初以来,案例教学的思想使西方的教师教育得益不少,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案例教学的研究再度进入兴盛时期,有学者甚至在80年代末预测90年代将是案例的十年,而刚刚过去的90年代似乎也证实了这一预测。然而在我国,案例教学在教师教育中还只是刚开始受到注意,有成效的实践更为少见。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可为教师教育所用的教学案例严重缺乏。

可以认为,案例法在法律和医疗这两个专业教育领域中的首先应用是因为这两个领域的实践具有丰富的、可利用的案例资源。在商业教育领域中,案例教学最初进展缓慢,就是因为可利用的案例材料缺乏;而随着案例开发工作的进展,案例教学在许多商业学校中迅速得以流行。与此同时,在教师教育中案例法的最初尝试却遭受了严重挫折。梅塞斯教授在讨论为何是商业而非教育首先在案例法的运用上取得成功时,归纳的第一个原因就是资源的可利用性。从某一方面看,教育领域类似于商业领域,存在着广泛的实践,然却没有直接产生能为教师教育所用的教学案例,而且教师教育中案例的开发可能更为困难。因为商业领域中对可能遇到的商业问题具有一致的认识,而教育领域中缺乏学术上的一致性,从而给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开发造成了较大困难。

当今西方在沟通教师教育中的理论与实践的努力有两种尝试:其一就是案例教学;其二为所谓的校本教师教育,即将师范生置于中小学的实地情景中,其实质就是将中小学当作英国学者哈格里夫斯(Hargreaves)以医学教育中的教学医院(Teaching Hospital)相类比而倡导的教学学校(Teaching School),并给予学生一个临床职位。但这种做法与医学教育中的临床职位一样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如难以重复研究,不便灵活运用等,而案例可以超越这种局限性。所以,在教师教育中,临床职位方法作为一种案例法的应用价值易受限制。就此而言,教师教育中的案例是可重复的、便于灵活运用的、能使学生在讨论时免于失败的形式,可以声像形式呈现,亦可以文字形式呈现。

启示之二:案例开发需要一个专业情景

案例法的历史表明,案例的开发或编制应在一种专业情景中进行。

1.教师是案例开发的重要主体。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来自于司法实践,医疗教育中的案例来自于医疗实践,商业教育中的案例则是一个经理或一群经理对真实的商业实践中的问题的描述。教师教育中的案例同样也是对教学实践中的问题的描述。与实践的联系是案例之所以对教师教育起作用的核心所在,也是案例的价值之所在。有研究表明,由从事实践工作的教师所写的案例比起由研究者开发的案例,由于与实践的紧密联系,更能引起读者的认同感。所以教学案例开发最重要的主体应是从事教学实践的教师。 但是,教师作为实践者写作案例需要有一个重要前提,即教师对自身实践活动的反思。对自身实践活动的描述需要教师在自己与实践之间形成一种距离感,需要站在不同的角度来审视和反思自己的经历。若教师中没有形成反思的文化,那么就无法开发良好的教学案例,教师的教案很难被当作教学案例来使用。我国有学者建议提倡教师写教历,这种教历类似于医疗中的病历,更可能成为教学案例,而教历的撰写必须以教师对自己实践的反思作为前提。

2.教师教育者为案例开发提供合作和支持。有人认为案例开发由教师独立承担或许是一种过于乐观的想法。案例最终要应用于教学活动中,所以案例得体现教学目的的要求。而如果没有教学人员对案例开发的参与,实践者所开发的案例就很难保证对教学的适用性。20世纪60年代哈佛肯尼迪行政学院曾投入大量资金,由其毕业生来开发案例,结果由于缺乏教学人员的参与和指导,只获得一些无法在教学中应用的材料。而临床职位在霍普金斯医学院的成功引进和运行主要是因为教学人员在附属教学医院中起着主导作用。同时案例的成功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写作知识的传播,而这种知识来源于教学人员的研究活动。

3.应将案例开发视为重要的研究工作。学术界历来就有一种对感觉经验的长期怀疑和不信任。大学历来是这种不信任的家园,常倾向于排斥经验性或实践性的学科。那些在大学中找不到合适地位的学科,即使被允许进入大学,也常被放在较低层次的学院。由于案例与实践、经验的联系,教学案例的开发历来被当作一种学术层次较低,甚至没有学术性的工作,因而在以学术研究为导向的大学中得不到重视和支持。这种传统的观念抑制了通常来自于大学的教师教育者开发案例的积极性。实际上,案例开发是一项应在大学中得到重视的严肃的研究工作。

启示之三:所开发的案例应当与教师教育的目标相匹配

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对法律意义的理解和法律推理能力的发展,使其能像律师一样思考;在商业教育领域中,主要的目标在于促进问题解决和决策能力的发展,因而案例在不同领域中的运用有不同的目的和形式,法律教育中的案例主要被作为一种范例,商业教育中的案例更主要地被作为课堂讨论的材料。通常认为,法律案例会培养一种不带感情进行纯客观分析的能力,而这种客观是不适合充满伦理决策的、无法由程序和规则控制的教学领域的。由于教学实践与商业实践在复杂性上的类似,所以人们相信商业案例法更适合于教师教育。但实际上每一领域中的案例法都有多种变化的形式,而且教师教育通常可能具有多种目标定向。费曼·纳姆塞(S. Feiman-Nemser)认为教师教育至少存在五种理论定向:理论的、实践的、技术的、个性的和社会的,每一种定向都可能要求特定的案例形式,而且,作为范例的案例至少在教师的职前教育阶段是有用的,而临床职位至少在入职教育阶段有它的用处。所以教师教育领域应允许多种形式的案例存在。但在当前可用的案例极为贫乏的情况下,案例法的关键在于开发出能够与特定的教师教育项目的理论定向相匹配的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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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峨庄中学 发表于 2006-3-11 16: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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